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吐列毛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材市场东门附近时与从东门由南向北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G*****)相撞。
经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提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5.05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照片、乙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长山
检察官助理:李明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万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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