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区**镇**村**组**号,住福建省浦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3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晚饭期间喝了一两多白酒及两瓶啤酒(崂山牌易拉罐),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闽HB****小型轿车去朋友处泡茶,至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车回家,从浦城县**镇**村往浦城县**镇**村方向行驶,行经**镇**路路段,与对向叶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后乘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6日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行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冲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