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湖北省秭归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秭归县水田坝乡野桑坪村一组郑某某家中吃饭时饮用了1两白酒和1罐听装啤酒, 饭后万某某驾驶其号牌为鄂E9****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周某某由郑某某家中出发,往秭归县水田坝乡严坪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秭归县水田坝乡野桑坪村一组“良斗河三级电站”转弯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鄂E9****号小型汽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万某某与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人当即被送往秭归县水田坝乡卫生院治疗,民警当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万某某进行了检测,检测出血液酒精浓度为93mg/100ml,随后对万某某进行了抽血取样。2019年8月15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5mg/100ml。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万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太华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87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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