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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F号“江西五十铃”牌普通货车,沿本市东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东山大道BRT公交专用道运河公园站台路段时,遇到宜昌市交警支队伍家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勤,万某某随即将车停于马路中央,弃车逃避查处,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对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25mg/100ml,已达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血样保管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血液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7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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