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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58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R4****号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大鹏区**街道**路**饺子馆路段时,该车与前方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碰撞后电动车向右倾斜与停放在路边的粤NUK***号小型轿车、苏C7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造成四车损坏及钟某某受伤(经葵涌医院放射科诊断腰椎骨质未见异常,双膝、双腕、双肘、左踝等关节未见骨关节病变)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61mg/100ml。

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因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陈某某及苏C72****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子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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