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镇**批发部,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苏E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金宅路金玲珑足浴店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苏E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进入湘苑二区内部道路后与沈某某停在附近的苏E9****小型轿车再次相撞后继续逃离,逃到湘苑一区东门口被被撞警车截获。后经对万某某抽取血液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万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与张某某、沈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文元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速裁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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