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6********,汉族,初中,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街道**花苑**栋**单元**室。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苏HW****小型轿车沿盱眙县新海大道往山水大道方向行驶,在行驶至盱眙县山水大道与洪武大道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万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217.4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向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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