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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万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兴镇解放路行驶至与淮海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因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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