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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万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4日中午,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目镇白马路K1+ lOOM(小地名:林村村委会外)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万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 毫升。同时发现,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抽血鉴定,万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6.3mg/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刘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

检察官:祝斌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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