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6〕20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农垦区**区**委**组**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8年11月3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L****2号红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学府路与跃兴街交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0.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8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万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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