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81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户,住南昌市新建区**镇,2019年6月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赣AD****号小车经过长麦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经鉴定万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5.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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