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2019年9月19日,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未落户无号牌银豹牌两轮摩托车从青冈县**镇出发去青冈县**镇**村,当行驶到青冈县**镇**村**路口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该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用酒精检测仪器对该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l00ml,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为102.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万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万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万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伟志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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