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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61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重庆市**建设有限公司第**分公司经理,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22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01***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并搭载一名乘客,自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洪崖洞景区行驶至嘉陵江大桥南桥头立交下穿道时, 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抓获、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载人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083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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