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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苏CU****正三轮摩托车,沿邳州市宿羊山镇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大蒜商行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取案发时万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06.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现场查获被告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 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松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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