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郝家营子对面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X636线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对其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91.4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媛
检察官:王宏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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