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新蒲新区**号**房小区**栋**,工作单位遵义市**街道办事处**支部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持C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S****号小型轿车,从虾新快线往新蒲新区**号**房小区行驶,当行驶至新蒲新区**号**房小区入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3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以阳
检察官助理 杨寰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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