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9********,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广信四季家园小区出发,经白云大道、北京西路往未来方舟行驶,刚从广信四季家园小区驶出,与停驶的贵A****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万某某继续往前行驶,游某某驾驶贵A****1号小型轿车跟随,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贵州省博物馆路段时,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贵A****8的小型轿车直接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护栏弹伤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贵A****3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故导致三车受损,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受损,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5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便将被告人万某某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抽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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