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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C****号小型轿车由仁某某中枢街道办事处一转盘方向往葡萄井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仁某某国酒中路人民商场路段时与沈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接触,造成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而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将万某某带至仁某某中医院抽取血样后送检,经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55mg/100ml。经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沈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资质、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告知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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