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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住冷水江市**镇**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8日由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湘KY**中型普通客车从涟源汽车站开往冷水江市渣渡镇方向,18时19分,车行至涟源市六亩塘镇树亭村公路地段,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万某某驾驶的的湘KY**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7 人,实际载客40人。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笔录;4.现场检查的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8*****。

2.案卷材料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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