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豫KZZ***号普通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街*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怀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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