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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9****号小型轿车从灌南县新安镇出发沿北环大道由东向西至与太仓路交叉口时,追尾撞击前方等待信号灯的由李某某驾驶的苏GM****号小型轿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52号、262号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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