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AU****号小型汽车,沿淮安市洪某区206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二河闸大桥上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8mg/100ml。
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物证照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张海燕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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