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5********,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72467****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栖凤街道城区路段300米处(栖凤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4mg/100ml。被告人万某某在诉讼期间外逃,于2020年0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期间外逃,于2020年0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抓获归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正林
检察官助理 石 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安置区,联系电话:1372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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