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0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号,因交通事故后逃逸,2020年11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皖******轻型栏板货车,沿临泉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道交叉口时,与沿**道自东向西李某某驾驶搭载吴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相碰,事故致使李某某、吴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万某某弃车离开现场。2020年11月20日凌晨,值班民警在**路将万某某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7.7mg/100ml,系危险驾驶。李某某经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万某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某弃车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万某某弃车逃逸,应当从重处罚,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