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固安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1月5日0时20分许,万某某驾驶冀R5****小型轿车沿**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常某某驾驶的冀B2****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万某某血液内酒精进行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02.77mg/ 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在诉讼过程中,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林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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