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5********,汉族,初中文化,自贡市人,务工,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车上道路行驶,13时许,车行驶至大安区**路5公里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自贡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鉴的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5.7mg/100ml;送鉴的无号牌两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的普通两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川联立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川联立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6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挡获、抽血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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