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南昌市东湖区****苑**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南昌市***厂**宿舍)。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3月4日被原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山湖大队罚款3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扣留状态)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本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万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5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25mg/100ml。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万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7.2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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