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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四川省德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京FB****),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进京方向T20191号灯杆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吴某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京ADF****)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乘车人陈某某受伤。案发后,万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6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认定,万某某、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万某某朋友代为赔偿吴某某、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战福志

                              2020年12月11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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