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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由开远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开远市**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50分行驶至**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由南向西左转弯的云******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万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与马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5.47mg/100ml;万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3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妍霁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3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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