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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31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经鉴定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途径三门县海游街道建民路与后洋陈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其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后民警准备将万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时,被告人万某某趁民警不备逃跑。次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现场照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资料、现场酒精呼吸检测资料;

2.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场抓获后逃跑,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星安

检察官助理:张雨听

(院印)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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