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30分左右,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C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范凤路5公里200米(油库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甘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相撞,致万某某、甘某某2人受伤。后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4.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万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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