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县**镇**路**号**室。被告人万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30日两次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于2016年10月3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6时,被告人万某某与朋友在株洲市天元区天易科技城附近**饭店吃饭并有饮酒。晚饭后,万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125型摩托车,从株洲市天元区天易科技城出发,向温泉路行驶,沿温泉路向北行驶,右拐驶入长城路,再沿长城路向东行驶,驶入栗雨南路,上炎帝大道,经王家坪立交驶入株洲市西环线,在西环线下泰山路匝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80mg/100ml。民警即将其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6.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属机动车。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正需
检察官助理胡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刑事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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