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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44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辽A****8号小型机动车,沿沈环高速公路由抚顺方向向沈阳方向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沈环高速公路下河湾附近时,与同向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辽A****3号小型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被告人万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后果。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万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在被告人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79.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爽

2017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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