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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皖D*****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路**路段,超车时刮碰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桂其路驾驶的皖D*****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受损。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万某某负此事故的全要责任。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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