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2“起亚”小轿车,沿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太阳家具城附近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郡路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榆林市交警二大队机动车中队进行调查处理。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文生
检察官助理:彭文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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