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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介绍卖淫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2019年3月7日因卖淫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将嫖客江某某介绍给卖淫女史某某,后江某某与史某某在温岭市松门镇海港酒店对面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史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2.2019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某将嫖客张某某介绍给卖淫女黄某某,后张某某与黄某某在温岭市松门镇老车站旁出租房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在温岭市松门镇茶山南路99号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协助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松门镇姐妹超市三楼出租房门口抓获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张某某、史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赛

检察官助理 李静娅

                               202065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36********。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6.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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