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1********,汉族,初中,住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户籍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7时32分,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泰宏建设工地(东)左转弯上金寨路(南)行驶时,与沿金寨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及时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电子过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蔡某某、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及时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传轩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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