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违法犯罪记录:无。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5时58分,被告人万某某驾驶吉A 3****号白色福田牌轻型箱式货车,沿本市经开区长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石公路绕城高速桥西侧12米处,将路边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步某某(男,47岁)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步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步某某系头部、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肝脏及脾脏破裂,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肇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红兵

2020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长春市第一看守所拘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