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万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18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6时许,被告人万某甲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锦绣欣城”小区西门路段,与从该小区西门出来的由被害人万某丙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发后,被告人万某甲随救护车送伤者前往医院治疗。被害人万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9日死亡。经鉴定,万某丙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万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0月5日,万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刑事前科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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