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看守所。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某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某某某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鄂K****6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车沿横小线由东往西行驶至陡山乡大庙村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汤某某驾驶的鄂K****1号福莱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汤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当场死亡,鄂K****6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车、鄂K****1号福莱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向孝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鄂K****6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车、鄂K****1号福莱特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和现场遗留物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现场视频资料;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堂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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