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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公司大悟**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街**号,住大某某**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鄂K****2号小型轿车,载乘员吴某某、雷某某沿大某某城关镇将军大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湖北中广核办公楼西20M处时,与道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致使道路护栏被撞飞,砸向对向行驶的鄂A****5号小型轿车,造成吴某某、万某某、雷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吴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某某公安局认定,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刑事照片一组;2.大某某公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雷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份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向荣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7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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