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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兴山县**土地勘测规划有限责任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山县**镇**村家中往古夫城区腾龙4S店方向行驶,行至古夫镇香溪大道与鹞子坪小区“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正常行驶袁某某驾驶的鄂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经鉴定,袁某某法医学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拨打救援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协商一致,万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24918.00元,已经保险公司赔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收条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姜某某的证言;4.兴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燕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4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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