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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万某某,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海安市公安局转换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唐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9月4日4时30分左右,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沿海安市南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曲塘镇刘圩村十五组地段时,所驾车辆与在该地段捡拾废品的唐某甲及停放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唐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于同年9月11日向海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害人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病理鉴定书及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相关道路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保华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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