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苏J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7KM交叉路口东台市头灶段,在实施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与由西向东右转弯丁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丁某甲当场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被告人万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实施超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荣春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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