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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0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粤L9****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小金口张坎村往奎湖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小金河大道奎湖村路段时,与右侧行走在道路上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万某某逃离现场。经认定,万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万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鉴定意见;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熊椿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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