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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1时49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粤BB****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沿114省道西侧路面慢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14省道下行34公里376米处(114省道与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彭某某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彭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万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多器官损伤而死亡,彭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双侧耻骨上、下支及左侧髋臼多发骨折,右尺桡骨、左胫腓骨骨折,已达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丧葬费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彭某某医疗费37000元;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万某某经通知去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渊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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