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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5********,满族,初中,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7时许,万某某驾驶黑M****1号牵引车牵引黑M****5挂号半挂车沿S101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73.7公里处时,车辆越过路面中心线驶入路面左侧后与行人么某某相撞,造成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么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胸部受钝性物体作用,造成心包破裂、左肺破裂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海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有:

1、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接警记录、无劣迹证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法院

                                                                    检察官:陈国栋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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