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1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41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蒲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7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蒲城县渭清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蒲城县北转盘北渭河水泥厂门口附近时,与相对方向高某某驾驶陕EM****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万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后一直在逃。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06)4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授权委托、民事判决书、谅解书,限期归案通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平时表现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何某某、樊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上道路,与对方会车时侵占对方路面,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15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零散材料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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