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与出生地均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5日被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闽******轻型自卸货车沿214县道从秀屿区埭头镇往笏石镇方向行驶,行至东峤镇前江路段与被害人张某某相碰撞,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后逃往江西。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秀屿分局交警大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2013年3月20日,经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制动系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2019年9月9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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