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6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19时48分,被告人万某某驶鄂A****8小型面包车,沿本区横店街老318国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白家大湾公交站路段时,遇行人宋某某、苗某某由西向东横过公路,被告人万某某所驾车辆将宋某某、苗某某撞倒,造成宋某某、苗某某受伤,其中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万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苗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事故接出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万某某身份及驾驶资格信息等书证;2.证人苗某某证言;3.车辆鉴定报告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到案经过;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5月9日
附:1. 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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